水泥灌浆工程
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项目管理部
为有利于实施水泥灌浆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建合同标准范本、《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5148-2001)》,以及有关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验收规程规范编制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水工建筑物基岩固结灌浆、帷幕灌浆、水工隧洞灌浆以及主体工程水泥灌浆工程项目。
,组织审批项目合同支付。
,副总监理工程师、相关分项目机构主任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项目开工、施工过程控制、质量控制及验收监理活动。
,协助分项目机构实施项目质量控制。
,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选择与实施灌浆工程项目岩层以及施工条件相似的地区或部位完成灌浆试验。灌浆试验地区或部位、试验大纲均应事先提交项目监理机构批准。
,工程承建单位应及时整理试验成果报告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作业工序、方法与采用的设备;
——材料及品质、浆材的可灌性、浆液配比、开灌水灰比;
——根据岩性地质构造及渗透性等所确定的随孔深而增加的灌浆压力等有关建议。
,根据灌浆试验成果和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批意见与技术规范要求,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编制灌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提交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部位、施工布置、钻孔分序与编号等);
——灌浆工序、工艺和压力;
——灌浆材料及其品质;
——施工进度计划;
——机械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质量控制措施;
——灌浆计量设备与灌入量控制方法;
——作业原始记录资料收集与整理;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运至施工现场用于灌浆作业的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量观测装置和其它辅助设备,必须经过检查、率定、安装调试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并于灌浆作业开始前将试验成果提交项目监理机构批准。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递交。
项目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审批,审批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工程承建单位可即时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或开工申请文件。项目监理机构将于接受工程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签发相应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工程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工程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项目监理机构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监理机构已批准。
,并在实地注明各孔序号与孔号。
承建单位应凭证开钻,即钻孔开钻8小时前,由工程承建单位技术员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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