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狱人民警察
第一节监狱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作用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称谓
司寇——狱吏、狱卒——法警——劳改干部——劳改干警——狱警——监狱人民警察——监狱民警
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第十二条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1995年颁布的《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1996年发布的《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担负着惩罚、改造罪犯,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的重要任务。”
第一,监狱人民警察是指在监狱机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监狱人民警察是指在监狱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监狱管理人员的身份是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
因此,监狱人民警察是我国警察队伍中的一个独立警种和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从事管理监狱、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刑事司法力量。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性质
(一)监狱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
(二)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
(三)监狱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
(四)监狱人民警察国家刑事司法的主要力量。
三、监狱人民警察地位和作用
(一)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刑罚的执行者。
(二)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的管理者。
(三)监狱人民警察是特殊的教育者。
(四)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
第二节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
1、坚定的政治立场
2、强烈的事业心
3、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政治素质
1、坚定的政治立场
2、强烈的事业心
3、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能力素质
1、组织能力
2、管理能力
3、协调能力
4、表达能力
5、应变能力
6、记忆能力
7、逻辑思维能力
8、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心理素质
1、心理过程
①认识过程-成熟的自我意识
②情感过程-丰富积极的情感
③意识过程-顽强的意志
2、个性心理特征
①能力-是个人顺利完成一定活动所必须备的心理条件
②气质-在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中表现的稳定的动力特点
③性格-是表现在个人对现实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中较为稳定而有核心意义的心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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