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第六条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第二章教职工代表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学;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第十一条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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