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责任认定
第二节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甚至第三方的约束力。
有效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保险合同
无效保险合同
可撤销保险合同
一、有效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约人作出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相关案例: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X寿险公司申请投保人寿保险,保额100万,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并填写了投保单。
2001年10月6日,X寿险公司向谢某提供了盖有总经理印章的《运筹建议书》,谢某按要求交纳了首期保费14000元。 10月10日,X寿险公司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 要求其在十日内补充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和进行体检。10月17日,谢某进行了体检。10月18日,谢某在女友家被其前男友刺杀致死; 同日X寿险公司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有问题,需增加保费承保,X寿险公司遂通知了谢家,但谢某家人称无法联络。
2001年11月2日,谢母向X寿险公司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并提出索赔。
请问:X寿险公司是否应予赔付?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案例解析:
1
保单的签发、保费的交纳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
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或程序为标准
要式合同
《旧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立法轨迹:
《旧保险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法(草案)》:“保险合同以保险单或书面协议的形式订立……”
《保险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1995年
6月30日
1995年
2月07日
2009年
2月28日
2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呢?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
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是什么?
诺成性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实践性合同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4
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是什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旧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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