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权的限制问题研究
万剑飞律师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民商事法律业务部主任
目录
解读“利他保险合同”
“解除权”法律解读
利他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探讨
第一部分解读“利他保险合同”
(一)“利他保险合同”的内涵和外延1、《保险法》以民事特别法的方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则。2、在人身保险中,因被保险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依法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只有投保人不为被保险人也不为受益人时,该保险合同才系利他合同。
(二)“利他保险合同”蕴含的法律关系1、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双务、有偿的保险合同关系。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隐含着赠与法律关系)
3、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给付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解除权”法律解读
(一)《合同法》中的解除权1、法律并未对利他合同中,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时解除权的主体作出明确规定。2、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是聚讼纷坛。(二)《保险法》中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百家争鸣,尚未定纷止争。
第三部分利他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探讨
(一)理论观点1、利他保险合同投保人行使解除权需得到第三人同意。2、投保人行使解除权需得第三人同意。3、笔者观点
(二)案例解读1、解除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效案(1)基本案情 1988年至1994年左右,吕某所在的宜兴市熔炼厂(以下简称熔炼厂)为包括吕某在内的职工交付了养老保险金,2000年1月31日该厂被工商部门注销。2001年,熔炼厂会计宦某离厂时未将其保管的保险单、公章交付给熔炼厂。2004年2月,宦某以熔炼厂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解除养老保险合同;同年3月9日,宦某领取了保险金,现该款由宜兴市公安局扣押。
“利他保险合同” “解除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