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
。
空气洁净度等级
等 级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5微米尘粒数
100级 ≤35×100()
1000级 ≤35×1000(35) ≤250()
10000级 ≤35×10000(350) ≤2500()
100000级 ≤35×100000(3500) ≤25000(25)
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算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
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
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洁洁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可铺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尘农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小区。但不得妨碍消防操作。
第二节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
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
求的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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