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及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学术界的学说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多有不同。鉴于这个问题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重要性,以及为了企业是从地下采取矿物这一特殊情况,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法则常常不明确,而且受害人证明这一因果关系在技术上和[4]参见杨立新:《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6页。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项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参见沈冠伶:《民事证据法与武器平等原则》,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92页。
[7]参见扬立新:《闲话民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428页。
[8]参见曾淑瑜:《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540页。
[9]参见夏芸:《医疗事故赔偿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页。
[10]德本镇:《企业的不法行为责任之研究》,一粒社1974年版,第130页以下,转引自上注,夏芸书,第181页。
[11]参见加藤一郎:《公害法的生成与发展》,岩波书店1968年版,第29页。
[12]同前注[9],夏芸书,第203—204页。loCAlHosT
[13]同上注,第208页。
[14]同上注,第210页。
[15]参见陈聪富:《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62页。
[16]同前注[8],曾淑瑜书,第440页。
[17]参见丁春艳:《香港法律中医疗事故过失判定问题研究》,《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2期。
[18]参见陈忠五:《法国法上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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