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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州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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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州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州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杜绝乱采滥挖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三江源”地区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列为第三类矿产的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材类矿产资源和省级授权审批的十种非金属矿种。
第二条审批权限。县级国土部门负责审批的矿种主要是砂石土类矿产,是指列为第三类矿产的普通建材类矿产资源(同第一条),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州级国土部门的审批权限,按照《关于授权州(市采矿权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国土资〔2013〕304号文的规定,只能审批石灰岩、石英岩、大理岩、白云岩、花岗岩、硅灰石、板岩、石膏、芒硝和蛇纹岩(石材类)等10个非金属矿种。
水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河道砂石开采的保护管理。依据职责及审批权限分别由州、县水行政部门对所属管辖河道采砂行政许可予以审批。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开采矿产资源的,除要经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外,还必须依照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条对砂、石类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砂、石类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取得采矿(砂)权。
凡在本州境内进行砂、石资源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州、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不得在禁采和限采区内设置。
在各县县域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工程,在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开采砂石自用的,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凭项目批准手续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各县县域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在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外需要开采砂石资源用于项目建设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采矿手续。
个人自用采挖少量砂、石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必须在采挖前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备,并在指定地点采挖,采挖后需进行植被恢复。
第四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开采砂、石类矿产资源:自然保护区、机场、重要公路、国防工程设施、重要河流、水库、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林地、重大工程、供电线路、供水管道及通讯设施两侧的一定范围内,重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地质公园及重要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等地区,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7〕88号)文规定的禁止采砂区(班玛县:多柯河、玛柯河、满掌河;甘德县:东柯曲、西柯曲、当曲;久治县:玛柯河、沙柯河、章安河;达日县:达日河、吉迈河、尼曲;玛沁县:黄河干流、切木曲、优尔曲;玛多县:东曲、卡日曲、托索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五条开采砂石资源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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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