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医疗事故仲裁之医疗事故索赔知识法规汇总
□◆医疗事故赔偿
"一次性经济补偿"由于数额太低,受到广泛批评,批评者认为,该规定与民法之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的原则相悖,,由于患者不认可,"一次性经济补偿"也行不通,结果是形同虚设,,涉讼医疗纠纷出现了高额赔偿,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医疗赔偿已屡见报端,,要有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既要维护患者利益又要考虑医院利益,不可偏颇。
:对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条例》规定了三种解决方式,①医患双方协商解决;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③。
:《条例》的配套文件《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把医疗事故分为4级12等,1级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废,分甲,乙两等;2级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分甲,乙,丙,丁四等;3级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分甲,乙,丙,丁,戊五等;4级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1级乙等至3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1至10级。
:《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和《办法》的规定是一样的.。
:《条例》第50条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与以前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相比,《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有了重大改变,范围扩大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条例》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要走的路还长,我们希望,通过实践,不断地充实和修改,《条例》定会为维护患者利益,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与标准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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