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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几点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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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几点体会
2008年5月25日至5月28日,集团公司工会举办了工会干部“新时期工会工作”研讨班,学习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还进行了拓展训练。
《劳动合同法》已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原来的《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的条款作为大幅度的增加和修改,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同时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处罚力度也加大。下面我就学习《劳动合同法》,谈几点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目前我公司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完善的,但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法律,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明确企业和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规范员工的行为。2、变人治为法治。如果企业没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管理必然会造成以人治代替法治。以个人的素质和好恶来管理企业的结果是危险的。3、处理员工违纪行为应依法办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的,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没有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职工即使违纪,企业就无法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4、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有更多的要求,原来劳动法中只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劳动合同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增加了连续签订二次有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企业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些新的条款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而且原来劳动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约定终止条件,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则不能约定终止条件。
三、规范招聘工作,防止给企业造成新的富余人员,减少企业的人工成本和损失。人员的引进应该严格根据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劳动者的素质来引进,而不能再按照过去的模式,先引进,后调整,不合适的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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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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