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条例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条例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四条 【发展方针】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五条 【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循环经济知识的宣传、普及】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的宣传报道,普及循环经济科学知识,推广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
第七条 【表彰与处分】对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指标评价体系】市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循环经济评价体系,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本市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循环经济评价指标,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和技术服务】市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服务体系。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向社会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技术服务,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规划】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范围制定再生水利用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废物回收、处理、再利用规划,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各类农业园区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类产业园区及其他产业聚集区(以下简称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制定前款规定的产业聚集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产业定位、产业链选择、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再利用及再生利用,企业共同使用的基础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并由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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