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市区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适用本细则
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其中特困家庭由市总工会认定)依据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收入标准等审核认定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街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初审和要件复核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规划、国土、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
租赁补贴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给予租赁补贴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公开摇号,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制定实物配租摇号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实物配租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户月租金=租金基价×住房条件增减率(地段、朝向、楼层)×使用面积+附属设施租金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人须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三章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
(三)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
经认定符合急需救助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实物配租主要面向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
(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三)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四条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人员之一的,可以在轮候时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
(肢残、智残、精残、盲残)伤残1~2级的重度残疾人,或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为1~6级(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
第十五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长期共同生活居住,作为计算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家庭人员
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成员,指经民政部门(其中特困家庭由市总工会认定)依据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收入标准等审核认定的家庭人员
与房主无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不纳入家庭成员范围
第十六条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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