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颁布的《国民体育实施方案》中有最早的武术定义。“国术,原我国民族固有之身体活动方法,一方面可以供给自卫功能,一方面可作锻炼体格之工具”。这概念表述有几个特点:1、用国术代替武术。2、强调了武术的自卫技能和锻炼体格两个功能。3、突出了武术的民族性,将武术理解为我国民族固有的身体活动方式。1957年6月“关于武术性质问题的讨论”,与会者较一致认为:武术是民族形式体育的内容之一,它具有健身、技击、艺术的成分,它能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培养思想品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1961年出版《武术》中定义为“武术是以拳术、器械套路和有关的锻炼方法所组成的民族形式体育。它具有强筋壮骨,增进健康,锻炼意志等作用;也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一项民族文化遗产。”1978年出版《武术》中定义为“武术,使以踢、打、摔、拿、击、刺等攻防格斗动作为素材,按照攻防进退、动静疾徐、刚柔虚实等矛盾相互变换的规律变成徒手和器械的各种套路。它是一种增强体质、培养意志、训练格斗技能的民族形式的体育项目。”1983年出版《武术》中定义为“武术,使以踢、打、摔、拿、击、刺等技击动作为素材,遵照攻守进退、动静疾徐、刚柔虚实等规律组成套路,或在一定条件下按照一定的规则,两人斗智较力,形成搏斗,以此来增强体质、培养意志、训练格斗技能的体育运动。”1988年将武术概念表述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格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概念具有以下特征:1、基本肯定了武术的技击本质。2、将套路和格斗两种运动表现形式作为运动间的种差。3、将武术归结为传统体育项目。此定义不足之处在于:1、“注重内外兼修”是的描述性语词,不具有抽象性。2、“套路和格斗”不具有区别“种差”的特性1996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教材,武术》中认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1997年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的《体育院校专业教材,武术理论基础》中认为:“武术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为理论基础,以内外兼修,书道并重为鲜明特点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2009年7月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召集国内有关学者经过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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