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张琼,女,49岁,住营山县绿水镇长虹街18号。被上诉人:张志学,男,59岁,住营山县景阳大道234号1-1号。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对营山法院(2011)营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请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为上诉人补偿安置房屋。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均应判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故造成人为的错误判决,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表现有以下方面。1、一审判决的“本院认为”中称:拆迁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但与判决结果是矛盾的。而且是为偏袒张志学一方,仅根据张志学的答辩而毫无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错误判决。2、2001年12月24日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张志学补偿住房一套,面积约120-130平方米,二通门市房面积约60-64平方米,而一审判决称:张志学已经交付房屋。请问:一审判决为什么不能载明所谓已交房屋的面积?其实,张志学占用上诉人的土地200平方米左右和拆除房屋至今十年之久,也根本未交付房屋给上诉人。3、2001年12月24日的拆迁协议约定:张志学还房的位置是唐明泉自留地处。而一审判决只非常含糊不清地称:与周亮“协议签订后,被告将住房一套和门市一通的钥匙交与周亮”。请问:还住房的位置在哪里?所谓“门市团结街第三间”的位置又在哪里?或者说所谓团结街第三间,究竟是从街头或街尾或东南西北,或左右相邻的界限数起,是一审判决根本无法明确的,就因为张志学根本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房。4、一审判决又毫无根据地列明,所谓“现该房已被告之子周亮买与他人(而不是卖与他人)。请问:①周亮与他人的买或卖房屋的合同在哪里?②所谓他人的证据何在?③或者双方交房款的证据又在哪里?5、张志学拆除上诉人的房屋,一直未给上诉人安排临时住房,迫使上诉人流离失所达十年之久。而一审判决只听信张志学没有证据的辩解,且随其人云亦云地称:所谓“在建筑公司安排了临时住房。”但同样不能列明所谓安排临时住房的具体位置,左右邻居是谁?楼上或楼下均无法在一审判决书中表述,只因张志学根本未给上诉人安排临时住房。6、一审判决书还无中生有地列有:由原告张琼的胞兄张静(又名张国民)与原告联系后,书立了被告张志学与原告之子周亮签订的《协议书》。又表述为由张静执笔书写。又请问:①既然张静联系到上诉人,其联系到的证据在哪里?②既然张静能联系到,为什么从不见张志学联系过上诉人?③张静既然联系到上诉人,何须要与周亮签协议?④如果按一审判决称“周亮书写特别补充”的内容,为什么所谓“协议书”还要张静执笔书写?⑤一审判决依据张志学串通张静以所谓“与周亮签协议书”有伪造之嫌;⑥无周亮对所谓协议的任何印证;⑦上诉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份协议,而且也从未经上诉人追认;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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