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衢州市区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交通应当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结构协调、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体系。
城市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应当积极发展快速公共汽(电)车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城市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原则,统筹城市布局和交通发展。应充分考虑交通需求与交通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强度、功能分区和路网结构,避免大量人口在缺乏便捷交通保障的较小区域过度集聚,避免因居住区域和工作区域远距离分离而产生过多的机动化出行量。
第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科学判断城市交通发展趋势,统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步行与自行车交通、停车、货运、交通枢纽、对外交通以及交通管理等系统的功能配置、总体布局,引导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在衢州市区城市道路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公安、人防、发改、财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市交通管理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文明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教育机构应当经常性地组织相关公益宣传和教育活动,倡导和支持通过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通勤班车、智能租车、拼车、错峰出行等方式,减少机动车出行总量,均衡交通流量时空分布。
第七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评价,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或者拟定出让用地规划条件提供参考依据;
按规定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其中的专门章节。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库、泊位)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公共及专用收费停车场(泊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对妨碍城市道路安全视距,遮挡交通标志标牌、信号灯、监控设备、路灯的树木花草及时进
行修剪、整理;
第九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交通现状适时组织进行专业评估,根据交通出行规律,按照安全、效率和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科学实施交通组织、道路交叉口渠化、交通信号管理和人行横道布设,最大限度提升城市道路设施的使用效率。公安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状况,确定一定时期的重点整治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人行道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人行道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科学优化公交运输体系,坚持公交优先的原则,通过线路优化、政府补贴、专用道建设等综合措施,提高城市公交分担率,提高公交校车数量,逐步实现公交校车全覆盖;按照规划在城区设置与道路运输相匹配的客运站场、公交车首末站、公交车(出租车)停靠站(点)。依法查处各类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维护客货运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应积极引导残疾人依法使用残疾人专用车,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渐清理利用残疾人摩托车非法载客现象。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车辆生产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电动三轮车、电
动四轮车和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行为。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交通对环境影响的监测和评估,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审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城市道路交通中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发布和通报,负责对道路交通设施的气象灾害防护装置的安装指导、监督和检测,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道路交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十八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交通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企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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