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湘建设〔2004〕39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4-1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务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都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
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必须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第二章 审查机构与审查人员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对不符合设立审查机构条件的县(市),其所在市(州)审查机构可在该县(市)设立办事窗口或分支机构。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审查机构分一类、二类两个级别。一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审查业务不受限制;二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审查机构必须在认定的等级及认定的范围内从事审查业夕,不得超越认定的等级及认定的范围受理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八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查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资格;专门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主导专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尚未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六)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七)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专业(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王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其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八)审查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机构中的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少于审查人员要求总数量的二分之一;
(九)审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5岁,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其从业年限按注册制度的规定执行。60岁以上的审查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二分之一;
(十)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高度在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 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查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资格;专门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主导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尚未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六)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工程或者乙级工程勘察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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