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福建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省政府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XX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左右确定。省政府要求确保于9月30日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
我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9月30日前发放到位
本次调整范围包括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定额调整部分:
企业退休人员按省级统筹范围内XX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各统筹区范围内XX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调整。
挂钩调整部分:
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XX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XX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
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适当倾斜部分:
在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在XX年度新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于当年达到70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对XX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对XX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XX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200元的,补齐至2200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此外,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XX〕14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XX〕6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XX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XX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XX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06元。
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一)定额均等增加部分,每人月均增加62元。
(二)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详见附件1。
(三)与个人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月发养老金标准的3%调整增加。
(四)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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