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由工程款拖欠引发的法律思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由工程款拖欠引发的法律思考
摘要:当前我国工程款拖欠问题频发,导致施工企业利益受损,且农民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对于这一问题施工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本文从工程款拖欠的预防与诉讼两方面思考了与工程款拖欠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抗辩权;催告权;诉讼【分类号】:D80 一、工程款拖欠的预防
(一)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预防工程款的拖欠
在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内,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地位重要而复杂,这其中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最为复杂。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施工企业不善于及时行驶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对法律履约抗辩权的规定也不了解,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局面,甚至于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不同的阶段,也都会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履约顺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6条、67条、68条中明确规定的三种合同抗辩权。其中“不安抗辩权”是一支
“双刃剑”。权利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首先, 必须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具备了法定的“不安”情形。其次,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再次,在程序上必须是先主张中止履行,然后视情况再主张解除合同;只有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但保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例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出现了法定的“不安”情形,而无能力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时,施工企业就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采取停止施工或留置工程不进行交付的措施,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直至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行使解除合同和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运用催告权预防工程款的拖欠催告权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
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按照《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
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GF7D997D0201 《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这是承包人的权利也是其行使优先权的前置程序。
(三)运用优先受偿权预防工程款的拖欠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早规定于《合同法》
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立法本意就

由工程款拖欠引发的法律思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pppccc8
  • 文件大小60 KB
  • 时间201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