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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试用期的工资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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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摘要: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立法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自身的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却规定的非常模糊,极易引发争议,值得商榷。
关键词:试用期工资适用
一、我国目前对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立法规定
设立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现代世界各国在劳动立法中的普遍做法。通过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可使双方直接、全面地了解对方,使得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履行的劳动合同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更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然而,无论是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来说,试用期的工资标准问题都毋庸置疑成为了一个首当其冲有待明确规范的问题。
鉴于此,我国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对试用期的工资规定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前的这一阶段内,对该条的理解存在普遍岐义,一种理解是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另一种理解是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久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就解决了百分之八十的归属问题。
二、我国目前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标准规定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中"百分之八十"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但这并没有完全解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有关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标准规定的问题,并没有使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标准得以明确,仍然非常的模糊,存有异议,适用上缺乏可行性。从法条自身的表述上分析,出现了三个标准,即"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个标准的适用问题就成为最终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标准的关键。很显然,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有明确的约定,并且这一约定都不低于这三个标准,那么当然是适用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约定优先。但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如何具体适用这三个标准的问题,到底是不能低于哪个标准就值得进一步商榷。
首先,从法条的表述上分析,在三个标准之中,"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首先应当满足的最基本的标准,具有底线作用,优先满足的效力。也就是试用期的工资必须"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这个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试用期工资约定应为无效。《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较早的就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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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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