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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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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DOC广安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广安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起草组2018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立法目的】 4第二条【适用范围】 4第三条【基本原则】 4第四条【政府职责】 4第五条【部门职责】 5第六条【公众参与】 5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6第七条【规划编制】 6第八条【绿地面积规划指标】 6第九条【规划实施】 7第十条【异地补绿】 8第十一条【绿地建设责任划分】 8第十二条【园林绿化要求】 9第十三条【公园绿地建设】 9第十四条【道路绿化】 10第十五条【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10第十六条【闲置土地绿化】 11第十七条【绿化工程方案设计与审查】 11第十八条【绿化工程建设要求】 11第十九条【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与公示】 12第二十条【绿化工程养护约定】 1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13第二十一条【绿地管护责任划分】 13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养护】 14第二十三条【绿化检疫】 14第二十四条【树木修剪】 15第二十五条【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处理】 15第二十六条【临时占用绿地处理】 16第二十七条【永久保护绿地】 16第二十八条【砍伐、移植树木管理】 17第二十九条【绿化施工安全文明规定】 17第三十条【绿化及其设施保护禁止性行为】 18第三十一条【绿色廊道保护】 18第三十二条【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19第三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 19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监督检查职责】 20第三十五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20第三十六条【园林绿化信用管理】 20第三十七条【园林绿化资源统计与信息公开】 21第三十八条【园林绿化剩余物处理】 21第四章法律责任 21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21第四十条【未达到绿地面积的法律责任】 21第四十一条【未按要求临时绿化的法律责任】 22第四十二条【绿化工程建设违规责任】 22第四十三条【绿地养护管理违规责任】 22第四十四条【占用绿化规划用地、已建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违规责任】 23第四十五条【绿地养护管理违规责任】 23第四十六条【修剪、砍伐、移植树木违规责任】 23第四十七条【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法律责任】 23第四十八条【损坏古树名木法律责任】 24第四十九条【转致规定】 24第五章附则 24第五十条【名词解释】 24第五十一条【生效时间】 26广安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健康的绿色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彰显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园林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保障园林绿化所需用地和资金。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园林绿化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行政处罚权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行使。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公众参与】市、县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园林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绿地、树木花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开展绿化,积极申报创建园林式单位或小区。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级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目标,应当不低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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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