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微机监测系统
(暂行)维修管理办法
信号微机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是保证行车安全、加强信号设备结合部的管理、监测信号设备运用质量的重要行车设备。能够不间断地监测信号设备地运行状态,随时可以存储、查询、再现。对规范信号设备维修作业,实施信号维修改革提供了有效手段,为管好、用好监测系统设备,充分发挥监测系统在保证行车安全和指导信号维修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信号维修规则》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信号微机监测系统暂行维护管理办法》。
通则
监测系统做为主要行车设备,应纳入各级业务管理部门正常的维护和管理中。路局DMIS维护中心、电务段技术室、试验室应设专人负责。电务段信号试验室承担段级监测中心的职责。
监测系统分为上层结构和基层机构。铁道部、铁路局为上层结构,电务段、领工区(车间)、车间为基层结构,监测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各车站信号设备运行状态的网络系统。段机由服务器和试验室等监测终端组成。
监测系统的设备和器材实行故障修。并应建立监测系统设备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监测系统各种各品备件统一由电务段试验室设专人、专区保管。备板保存应有防静电措施。对监测系统的备板、显示器、路由器等备品登记
造册、定期进行检测或热机运用,确保备用设备良好。
禁止在监测系统中使用与监测工作无关软件,不得与监测系统以外的网络连接。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严禁外来人员进行任何操作或擅自将监测系统的信息泄露给其他部门。
2 监测系统的管理
建立应急通信网络,包括研制单位、生产厂家、铁通等有关单位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以便疑难故障的应急处理。
站机、服务器、调度终端需 24 小时不间断开机运行。
正常情况下,监测系统能完成的测试项目,以微机监
测数据为准,不再进行人工测试;尚未纳入监测的测试项目或监视设备故障时,仍需进行人工测试。
各站信号机械室需建立《微机监测报警信息记录簿》。试验室建立《三级微机监测报警信息记录簿》,领工区(车间) 需建立《一、二级微机监测报警信息记录簿》。
电务段组织技术室、试验室、车间每半年对监测系运用状态、测试、报警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分析总结。
报警信息处理的规定:
一级报警是涉及行车安全的信息。如道岔位置与表示不一致、道岔挤岔、 SJ81-82 接点封连、外电网停电等信息。值班人员应立即处理
,人工确认后停止报警,故障恢复后将报警内容、原因及处理结果登记在《微机监测报警信息记录簿》内。
二级报警是影响正常行车或设备正常工作的信息。
如外电网错序、掉相、瞬间断电:信号非正常关闭;区间信号故障;列车信号主副灯丝断丝;熔丝断丝等信息。值班人员应立即处理,并将报警内容、原因及处理结果登记在《微机监测报警信息记录簿》内。
三级报警是电气特性超限。红色显示报警,恢复后自动停报。在日巡视时将报警信息登记在记录本内,可在 24 小时内进行处理,并将原因和处理结果登记在《微机监测报警信息记录簿》内。
设备故障处理的规定
信号设备发生故障后,值班人员应将故障前 10 分钟至故障
恢复后的站场状态信息存盘,调度、领工区、工区将有关的曲线报表、测试报表或报警信息存盘并打印,为故障分析报告提供微机监测的记录。
故障信息存储不少于 3 个月。
由于车站联锁设备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基层网设备需修改软件、更换硬件时,在不改变原定型和系统功能的情况下, 由电务段批准,报铁路局电务处备案,否则由路局电务处批准。
电务部门与铁通的设备分界点为:如果协议转换器或 MODEM 是由电务系统提供的,协议转换器或 MODEM 至监测系统设备一侧由电务部门维护,引入线一侧设备由铁通公司负责;如果协议转换器或
MODEM 是由铁通公司提供的,协议转换器或 MODEM 端口连接监测系统设备一侧由电务部门维护,协议转换器或 MODEM 至引入线一侧设备由铁通公司负责。
3 监测系统的维护
监测系统的站机和采集机须配备 UPS 不间断电源,UPS 的容量应保证交流断电后维持监测系统可靠供电 lOmin 以上。车间机、段机、路局等终端也应配备 UPS。 UPS 每季应进行一次放电。备用 UPS 每季充放电一次。
监测系统供电电源应与被监测对象电源可靠隔离。
系统电源停电超过 20 分钟, 要及时将微机及采集机设备电
源关掉,系统恢复供电后, 先打开显示器开关, 然后再打开工控
机电源及网络设备等。
站机应保证 24 小时连续运行,禁止随意关机,显示器
平常可在关闭状态。遇特殊情况如两路电源停电、监测设备故障时,应及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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