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上海瑞靖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021-50170068 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GB12997-91采样方案设计GB12998-91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91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3、: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执行表1中的标准B(30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执行一级标准。,执行二级标准。、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执行三级标准。,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分别规定为:(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8-88的规定。。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并设置排放标志。在排放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2次。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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