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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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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加强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管理,确保行政审批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厅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厅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在厅行政许可集中审批工作中设有专家评审环节的,其专家的确定、专家评审的组织以及对专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参加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的资质、资格初审或核准评审的人员。
行政审批评审专家分13个专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评审专家的遴选、考核、使用管理,分专业建立专家库,并接受厅有关处室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熟悉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类资质资格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其规范性文件,从事相关资质资格管理或相关建设管理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资格)企业工作,或长期在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所属二级单位)工作;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原则上非本单位主要领导,能够保证按时参加省厅组织的评审工作任务。
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在本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上述第(三)(四)(五)款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专家库的建立:
(一)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行政审批评审专家条件慎重推荐专家人选,填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评审专家推荐表》(附件1),每家企业推荐专家4名,每名专家自愿填报专业不超过3个。
(二)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后,按专家所在专业分类汇总报厅领导审定。
(三)将经审定的专家名单归档建库,并通知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第六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自觉接受监督;
(二)评审专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三)评审专家首次参加评审工作时签署《廉政、保密承诺书》(附件2);
评审专家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廉政、保密承诺书》,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证行政审批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漏、不受侵害;不得擅自与行政审批相对人、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生与评审工作有关的联系;不得索取或收受行政审批相对人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它利益;未经厅行政审批办批准,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组织或参加与行政审批评审相关的活动。
(四)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将评审意见和与评审相关的各类资料全部移交给审批办;
(五)评审专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评审专家所在单位来自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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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