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新法导读 Post By:2009-1-17 9:30:06
一、哪些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一览表
类别
提出方
解除理由
通知期备注
解除类(一)
劳动者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因如下原因):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无需提前三十天通知。
解除类(二)
劳动者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除类(三)
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致。
解除类(四)
用人单位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解除类(五)
(裁员)
用人单位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终止类(一)
劳动者
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终止类(二)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谓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经济补偿金支付限制
1、限制人群
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高收入群。
2、数额限制
支付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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