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顺义区财政局
顺劳社字〔2009〕42号
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顺义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
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顺政发〔2009〕40号)精神,使本区农业富余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应届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提高全体劳动者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本区城乡劳动力向“高端产业、高效企业、高薪岗位”就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各基层单位。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顺义区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就业通知
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4日印发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确保全区城乡一体化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顺政发〔2009〕4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区实行有利于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财政扶持政策,促进城乡就业均衡发展。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共同做好本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劳动力范围:具有顺义户籍且在《顺义单位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的城乡劳动力。
(二)用人单位范围: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享受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要求退出和淘汰的行业、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行业和“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不列入享受政策范围。
顺义辖区内用人单位享受政策必须在《顺义单位用工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单位和人员备案。
(三)职业介绍机构范围:顺义辖区内取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服务机构。
(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范围:顺义辖区内取得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批准承担农业富余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高校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四条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安置奖励金、推荐就业奖励金、岗位见习训练补贴、自主创业吸纳就业奖励金由申请享受政策的单位向区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就业管理科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拨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354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申请享受政策的单位(个人)向区劳动保障局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初审后,报就业管理科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拨款。
(三)一次性奖励金、就业再就业先进奖励金、交通补贴由申请享受政策的单位或街镇向区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科提出申请,就业管理科审核合格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拨款。
(四)培训补贴(奖励)资金由申请享受政策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区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科提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科审核合格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将培训资金直接拨付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章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第五条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5项城镇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60日内向区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社会保险补贴最长补贴5年,岗位补贴最长补贴3年。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续签劳动合同且社会保险补贴享受不足5年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直至累计5年期满。
第六条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20%;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
(三)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
第七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须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年度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附表1)及电子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
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