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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罪与后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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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罪与后罪,何罪能构成?
------李XXX行贿案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王南京张长海律师
    一、接受委托。
    2004年11月11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XX妻子的委托,并指定王南京、张长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XX涉嫌行贿一案提供刑事辩护。这是一起只有1名犯罪嫌疑人的涉嫌行贿案件,犯罪嫌疑人李XX为该案唯一的被告。
    2005年2月份,西安 XX区检察院正式将被告李XX起诉至西安 XX区法院。随后,王南京、张长海两位律师来到西安 XX区法院,向该案的主审法官递交了委托手续。同时还领取了该案的《起诉书》,并复印了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
    根据该案的起诉书可知:该案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7月22日,被告李XX在购买西安XX厂XX村107号房产中,为低价购得,在其家给该厂厂长XXX行贿20万元人民币;2004年11月12日,从被告李XX家中查获雄狮牌猎枪1支及小口经子弹224发。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购房协议书、证人证言、视听记录、被告李XX的供述、搜查记录、鉴定结论等。
    该起诉书认为,被告李XX目无国法,为低价购买房地产,向他人行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李XX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随后,在2005年3月8日,办理此案的王南京、张长海律师前往XXX看守所, 会见了本案的被告李XX,被告李XX认为该案的《起诉书》指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是真实的。而该案的《起诉书》指控的行贿事实与该案的事实真相不符,认为自己根本就不构成任何行贿罪。根据被告李XX的陈述,在该案中,被告李XX签订的80万元协议是有效的,这个协议写清的是以前的60万元协议作废。因此,这20万元钱是在80万元里头的,也给我打了收据。这些你们都要给法院说清楚,这80万元合同也是民事官司认定过的,是法院认定过的,你们要把民事官司的东西拿给法院看。
    在这次会见时,两位律师在询问和听取李XX有关本案发生发展过程的陈述过程中,发现在本案发生的背后和同时,还发生了一起与此相关的诈骗案件,有关这起诈骗案件的调查,还得再来会见一次李XX。
    2005年3月11日,办理此案的张长海律师单独再次前往XXX看守所, 再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李XX。重点调查了与本案有关的另一起诈骗案件的发生和经过,并做了详细的笔录。还对能够证明有关诈骗案件证据的分布和下落进行了详细的记录,以便下一步调查工作的进行。
    二、搜集无罪证据。
    通过对本案案卷材料的阅读,该证据材料上也有许多符合犯罪嫌疑人李XX无罪说法的证据和证人证言。根据以上案卷材料的证据和李XX的陈述,办理此案的王南京、张长海律师,对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和辩护工作做了初步的计划和分工。确定由王南京律师按照被告李XX自己的辩护思路,即80万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这20万元钱是在80万元转让款里头包含的方案,进行证据搜集准备和辩护准备。由张长海律师对与本案有关的另一起诈骗案件的发生和经过,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无罪证据的搜集工作,并围绕本案行贿罪和诈骗罪两起案件先罪后罪的问题,寻求无罪辩护法律突破的思路进行辩护的准备工作。两位律师分工合作、分进合击,从不同的思路和角度,对该案进行无罪辩护。
    随后,办理此案的张长海律师对涉及本案行贿罪发生前后的西安XX厂107号院房产和土地转让给被告李XX的经过,以及转让过程中,西安XX厂厂长XXX如何对被告李XX进行诈骗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和全面的调查。共计搜集到有关书证等证据25件69页。
    这些证据充分说明:西安XX厂107号院房产和土地本身,早已经被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在1992年11月份,在拓宽改建西安市X门外的XX大道时被拆迁安置征用了,该厂已经得到若干万元的安置费用和门面房、住房等安置房屋。因设计施工拆迁等方面的种种原因,目前该107号院内已征用的房产和土地被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委托给西安XX厂暂时管理使用。但是,该厂竟然利用管理使用该107号院房产和土地的暂时权利,竟然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将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已经拆迁安置征用过的该107号院房产和土地,再次出卖、转让给被告李XX,这过程本身就是一起合同诈骗案件。
    被告李XX通过合同买到的是已经被西安市政府征用过的土地和房产,被告李XX首先是这一起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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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