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张勇,汉,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所:沭城镇沭师路13号,电话**********,。
被申请人: 秦海,汉,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所:沭阳县沭城镇中华小区电话**********,住宅电话:83552198。
申请执行依据:沭阳县人民法院(2011)沭民初字4335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1年6月26日至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26日向申请人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息为3﹪,借期为一月,到期不还成诉,经沭阳县人民法院(2011)沭民初字4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还款并付息,现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逾期未予执行还款付息,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自2011年6月26日至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勇
2012 年7月17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