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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法律援助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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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经济困难的公民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和推进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永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批准给予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
(二)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三)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
(六)医疗损害事件争议事项;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八)劳动争议仲裁事项;
(九)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十)其它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三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永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四条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案件,由永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服务所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第五条各执业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要自觉承担法律赋予的援助义务,尽职尽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援助对象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执业律师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4件。永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组织指派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年不少于6件,公证员每年办理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
第六条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实际,接受永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结的案件补助标准为: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200元至450元,出州补助200—650元;公证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00元至200元;各法律服务所调解成功履约完毕的案件每件补助50至150元。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向永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整理编号成册的案件卷宗及结案报告,经永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由援助人员填写补贴领款凭证,向永平县法律援助中心领取办案补贴。
第八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一律统一使用由永平县法律援助中心配发的法律文书格式。
第九条永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建立台账,标明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时间、承办人、办案费补助数额或报销数额等。
第十条永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应根据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提出本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建议数,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县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年度末应向财政部门报告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城镇居民参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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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