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三节格式条款和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节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指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它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方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口头形式的合同
口头形式的合同,简称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口头合同的优点是简便易行,效率较高。
口头合同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二)书面形式的合同
书面形式的合同,即书面合同,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表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除外)、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
实践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对一些重要的合同或金额较大的交易,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好签订规范的合同书。
(三)其他形式的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语言、文字的形式表达其意思表示,仅通过特定的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合同成立。
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四)关于合同形式的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是以提示性方式出现的,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标的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在大多数合同中,数量也是一项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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