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为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处罚程序,特建立以下查处制度:一、立案标准县环保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3、属于本机关管辖的;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查处流程1、立案发现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场取证,在2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报政策法规股;政策法规股在2日内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局长;局长在3日内批准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职能科室派出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要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或监测人员签名。3、调查机构提出初步意见经调查后确定不需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科室要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交政策法规股,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归档;对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科室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政策法规股审查。4、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5、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情况做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2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6、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政策法规股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2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其申请须在被告知3日内提出;听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主持人由政策法规股人员担任,职能科室的调查人员参加。7、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事人针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进行陈述与申辩,政策法规股负责做好陈述、申辩记录,并对申辩意见进行复核。8、局长签发政策法规股根据复核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9、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做出决定日起7日内,由职能科室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送达具体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10、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经局长同意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11、结案归档案件终结,由政策法规股及时写出结案报告;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三、考核办法对规范环保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一次;对执法不规范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责令纠正,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为做好对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2、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3、排放污染物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1、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每月至少检查1次;2、对市、县控污染源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3、对国家、省、市环保部门批复的建设期、试生产前、试生产期“三同时”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4、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5、开展专项行动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查阅防治设施运行及维护记录;检查监控室运行及维护情况,调阅在线数据及历史数据;检查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在排污口取样监测。五、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3、实施现场检查;4、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5、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股审查。六、监督检查处理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污染源单位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做以下处理: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等。(三)污染物减排工作监管制度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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