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
2008-01-15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明
经济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约束性
经济发达地区
指标
县级市(区)
≥8000
县
≥6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6000
县
≥4500
2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
约束性
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指标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参考性
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
5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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