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内容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用指导原则二三处方管理2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极度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3常见的麻醉药品4常见的精神药品51、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62、医师培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73、药师培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8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专人负责、专库、专用保险柜保存、双人双锁管理,安装监控报警装置,保险柜内有储存的药品清单。对进出专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入出逐笔记录,做到账、物、批号相符。第二类精神药品须设专用区域集中储存,专人管理,建立专用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95、对变质、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药剂科负责登记、清点,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时向县卫生局申请,5日内在县卫生局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登记。6、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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