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
导言 知识产权法的学科特点和研究方法
一、学科特点
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
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
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
二、研究方法
学必借术以应用
术必以学为基本
第一编总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主要有“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
“列举主义”的方法,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概括主义”的方法,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可能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的概括方法较为适宜。
:
(1)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
(2)知识产权不等于智力创造成果权;
(3)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
3. 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信息产权
这三类用语描述了非物质财产领域权利范畴的变化,鉴于相关国际公约、国内立法的规定与我国法学界的约定,我们可以继续沿用“知识产权”的概念,但不要拘泥于传统权利体系的狭隘理解。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1.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知识产权为私权”是近代社会法律革命与制度变迁的结果。
“知识产权为私权”在制度层面上为私人提供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
《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主要国际人权公约都赋予了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的人权意义。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这两项权利联系在一起,都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基本人权。
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法律文件,以不同的立法取向对知识产权的人权蕴意做出了说明。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以《联合国宪章》为开端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性、地区性人权宪章,使人权成为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之一,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由此具有了国际人权意义。
私权与人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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