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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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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己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OO三年十月十八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枳率控制指标农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屋,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帀范由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IU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木规定第八章的规定。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屮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笫四条本M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帀川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川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屮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补•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介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木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増加建筑面积。但増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Z二十一)屈住用地;(二) 公共设施用地;(三) 工业用地;(四) 仓储用地;(五) 市政设施用地;(六) 绿地。第五条居住川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 第三类屈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JS居住用地屮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 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利市场等用地:(三) 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 体育用地(C4),体疗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 页疗卫生用地(C5),页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牛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屈设施等用地°(-)第一类工业川地(Ml),对屆•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川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坏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第八条仓储用地(W),(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冇严重干扰利污染的工业用地。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 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 危险品仓库川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川仓库川地。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 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川地;(三) 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川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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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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