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苍南县机关效能警示办法第一条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温州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示,是指对各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设定基准分值100分,实行倒扣分积分管理,扣分周期为一个考核年度,并对扣分情况进行每个季度通报的一项预警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机关效能建设分级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机关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负总责。第五条机关效能警示工作在县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县纪委效能监察室)负责日常管理。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被县级及以上效能监察机关查处的,或者因行政过错行为被追究责任的,按下列情况实行扣分:(一)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被媒体等曝光、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做出书面检讨的,每件(次)扣1分;(二)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处理的,每人(次);(三)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每人(次)扣2分;(四)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处理的,每人(次)扣3分;(五)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的,每人(次)扣4分;(六)给予免职、辞退处理的,每人(次)扣5分;(七)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被追究党政纪、法律责任的,每人(次)扣6分。(八)单位“一把手”及其班子其他成员受到上述处理的,分别按以上相应处理档次的3倍、。(九)中层及以上干部因按“上问一级”规定被追究连带责任的,按以上相应处理档次予以扣分。(十)学校和医院(卫生院)工作人员受到上述处理的,按以上相应处理档次的20%比例给予其主管部门扣分。第七条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决定不力的,经督办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的,每件(次)扣15分。第八条县监察部门转办的投诉件或交办件,承办单位应认真进行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结。无正当理由,对转办件或交办件不查处的,每件扣10分;未在规定时限内报结的,每件扣2分;未按照要求进行处理的,每件扣5分;未执行处理结果的,每件扣10分。第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建立主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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