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及其责任承担来源:大律师网一、案情简介 2001年6月4日,以恳求人为乙方,被恳求人为甲方签定了《》。合同约好:被恳求人将其坐落某市某区名为花园的项目的出售策划作业托付给恳求人。署理期限暂定三年;署理内容为:前期策划、项目出售准备和出售署理。并以此分为前、中、后三期。合同第四条甲方权责D条款上规则:在本收效后,甲方不再托付第三方进行出售策划署理作业。乙方的J、K条款上规则: J、乙方出售策划不得转让,不然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K、如乙方效劳不到位,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如几次整改后乙方仍未被甲方认可,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对出售策划署理的收费及结算方法也作了详细约好:项目前期策划费为人民币16万元,项目中期策划费为人民币13万,合同签定三日内甲方向乙方付出项目前期策划费和中期策划费的25%,即人民币72,500元作为,《项目前期策划陈述》完结后三日内经甲方审定认可,甲方向乙方付出项目前期策划费的 55%;。一起还规则:本合同自两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收效,一切条款两边均严厉遵照执行,不然,违约方要抵偿给对方因违约而形成的全部经济丢失。 2002年1月16日,被恳求人根据商场局势的改变,决议对花园项目的计划运用功能进行战略性调整,并托付恳求人代为处理。两边为此又签定了《补充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花园项目原计划中12000平方米办公楼改变为住所、商业面积8000平方米改为2000平方米。调整后的计划关键如下:住所面积76820平方米,商业面积2000平方米、会所面积2000平方米,乙方按以上调整改变后的恳求获得国土局新的计划许可证。此项目署理费为人民币30 万元。 2002年4月9日,两边考虑到随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作业程序及方针等方面的调整,申报作业也需相应进行调整,经两边洽谈,又签定《》,其内容为:乙方负责将原合同中所触及的商业及办公面积改变为5000平方米以内(含5000平方米);托付期限主动延至本《补充协议》收效之日起一月内;自本《补充协议》收效之日起一星期内,再付出乙方人民币8万元,余款14万元在获得新的《计划许可证》时付清。 2002年8月22日,被恳求人致函恳求人,恳求中止2001年6月4日两边所签《》合同。至2002年8月22日前,恳求人已完联系同约好的前期出售策划作业,并按《补充协议》恳求,获得了《计划许可证》。,处理《计划许可证》署理费20万元。恳求人的恳求为:(一);(二)(注:%出售率中的50%核算的)。(三)判决被恳求人承当本案裁定费。二、争议焦点(一)被恳求人有无单方的权力被恳求人以为,按照第410条的规则,其具有法定恣意免除权,随时能够免除合同。恳求人以为,合同第四条第二款J、K项,两边严厉规则了免除合同的条件。第六条更明确规则:本合同自两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收效,一切条款两边均严厉遵照执行,不然违约方要抵偿对方因违约形成的全部经济丢失。至被恳求人宣布中止合同函时止,上述免除合同的条件均未成果,因而,被恳求人无权免除合同。 (二)后,应否抵偿恳求人丢失被恳求人以为,其行使法定恣意免除合同的权力,并非违约做法,不存在承当持续实行、抵偿丢失疑问。恳求人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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