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保证金、提供虚假职位信息、假借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动力、以招聘为名推销产品……求职陷阱无处不在,招数也层出不穷。你在求职时遇到过求职陷阱么?有木有中过他们的招?今天主页君就为大家细数招聘过程中的种种陷阱,帮大家扫清求职障碍。文章末尾附有北、上、广骗子公司大全,也欢迎大家积极提供求职中遇到的各种骗术和骗子公司。招聘陷阱第一大类:虚假职位信息虚假招聘的9大特征:1、凡收取“服装费、伙食费、体检费、报名费、办卡费、押金”等各种费用几乎都是骗子;2、招聘单位只有手机单一联系方式,并且在电话面试过程中询问身高、体重等明显与职位无关的信息;3、对专业、工作经验毫无要求,告知无需任何条件可直接面试、上岗;4、薪资明显高于同职位同工种薪资水平;5、通知面试职位明显与实际工作岗位不相同,上岗期间索要烟、酒等礼品;6、公司地址含糊不清,面试场所非常不正规,类似临时租借来的宾馆等地;7、非正常工作时间段预约面试或者面试地点在很偏远的地方;8、在信息描述或图片中添加手机号码,或要求求职者直接加qq联系;9、扣押或是以保管为名索要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原件。除上述明显特征外,在招聘会、电话面试中也有很多陷阱找工作的同学一定要多加注意。招聘会陷阱http://fangpian./discuss/topic/105021/detail电话面试陷阱http://fangpian./discuss/topic/105023/detail识别皮包公司五花八门的就业陷阱http://fangpian./discuss/topic/24443/detail招聘陷阱第二大类:通过招聘对应聘者进行压榨试用期存在的三种陷阱陷阱一: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不少农民工在找工作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总要有个试用期,而且往往试用期马上就要结束了,自己也被“炒”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陷阱二:无条件炒鱿鱼。试用期内,农民工往往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而用人单位却专横跋扈,说炒就炒员工的“鱿鱼”,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虽然该条第一款作出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在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双方一旦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陷阱三: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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