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高煤司[2014]2号XXXXX关于2014年工伤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属各科(室)、队:为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促进安全生产稳定发展,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明确工伤善后处理有关事宜,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降低工伤事故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工伤事故目标管理(一)工伤事故控制指标1、全年杜绝工亡事故,杜绝重伤(1-4级)事故。2、全年轻伤(5-10级)事故控制指标16人次。(二)工伤事故指标分解单位名称工亡(人)重伤(人)轻伤(人)合计(人)备注采煤一队0055各采煤队增加产量2万吨,轻伤指标可以增加1人,其它单位不予考虑。、工伤事故报告(一)员工在岗受伤,在第一时间自己和跟班队管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监科,并简要讲明受伤人姓名、受伤地点、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二)员工受伤时跟班队管不在现场,可由班组长和现场当事人向调度室和安监科报告。(三)调度室和安监科人员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应认真做好记录,同时根据报告的受伤人姓名、受伤地点、伤情,及时组织人员抢救,并及时通知受伤人员所在队队长到场,将员工受伤情况报告当天值班领导和矿长。(四)调度员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在调度、组织抢救的同时,根据当班井下的带(跟)班情况,安排安全检查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地点勘察现场。(五)员工在矿区(314井口和煤坪广场以内)工作或从事预备和收尾性工作而非本人主要责任受伤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调度室和安监科,调度室、安监科接到受伤人员报告后应作好记载,并立即派人到达现场调查取证;骑机动车和搭乘机动交通工具而非本人主要责任受伤的,必须报请交警管理部门和相关事故保险部门赶赴出事现场,伤者应主动向交警部门讲述受伤的真实经过,并向交警部门索取现场勘察证据。以上受伤人员在不危及生命(急救除外)、伤势不特别严重的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凡是不报告或拖延时间报告和移动受伤位置的一律责任自负并移交社保部门。三、工伤认定:(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员工外出必须有调度室、科、队和矿领导同意的书面证明);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三)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1、不服从领导安排、不听众指挥而发生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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