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4例头部损伤法医鉴定分析
李铁英刘贺李昂
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
头部的损伤历来是法医病理及法医临床学研究的重点,本文通过对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法医鉴定室2002年-2007年所有头部损伤案例的鉴定材料进行统计分析,希望能对头部损伤的研究有所贡献。
一、资料分析
1、资料来源
收集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法医鉴定室2002年-2007年所有头部损伤1864例, 其中男性1226例, 女性638例, : 1。年龄最大72岁, 最小9岁, 平均年龄34岁。
2、损伤程度
表1 损伤程度统计表
损伤程度
重伤
轻伤
轻微伤
案例数
96
539
1229
比例
%
%
%
从表1 可以看出轻微伤案例最多,与其它文献记载基本相符。主要是因为我室所接伤害案包括刑事案件及治安案件,而治安案件数量远远大于刑事案件。
3、损伤程度与损伤部位的相关性
表2 损伤程度与损伤部位统计表
重伤
轻伤
轻微伤
合计
头面部创口及瘢痕
18
186
562
766
颅骨骨折
2
185
323
510
颅内及硬膜外、硬膜下、蛛网膜下腔出血
51
8
0
59
眼耳功能损害
16
98
134
248
复合型
9
62
210
281
注: 复合型指头面部多部位多性质损伤。
头面部创口及瘢痕为头面损伤最常见形式,其中多为小创口,当损伤严重者可造成轻伤,少部分在面部明显部位的损伤构成重伤。颅骨骨折的损伤中大部分为鼻骨骨骨折;轻伤中眼眶内壁的骨折,由于近年来CT技术的发展,使以前难以发现的眶内壁骨折得以容易诊断,该类型的轻伤成为常见伤;各别颅骨外板的骨折无法构成轻伤;颅内的各种出血及血肿大部分可构成重伤,少部分出血量较少的无法构成重伤。眼耳功能的损伤中少部分永久性无法恢复的严重损伤可构成重伤,部可分可构成轻伤。
4、损伤的后遗症情况
当原有损伤治疗后, 仍有因伤遗留不可逆的畸形、功能障碍等现象时, 方可鉴定为后遗症。头面部外伤的后遗症,一般要在直接损伤后经3~ 6 个月的治疗、观察, 有时需要更久才能明确鉴定。在本次统计中, 颅脑损伤的后遗症主要为眼耳功能的永久性损害,包括双眼及单眼的失明,低视力、瞳孔的变形、复视、眼屈光系统的混浊、双耳及单耳听力的损害、肢体的瘫痪等等。
5、损伤后的鉴定时间
0~ 3月内评定的患者为1423例, %; 3 月以后评定的441 例, %。评定时间最短的为1天, 最长为2年。
二、讨论分析
头面部位于身体最上端,在攻击中极易受到损伤,由于头面部集中了人体的诸多重要器官,所以在外伤后常造成人体的严重损害。脑组织是人体生命及运动中枢,外由颅骨保护,在一般的轻微外轻及锐器伤中很难受损,但当外力巨大时则可造成脑挫伤、脑内出血等严重外伤,甚至致人死亡。在本次统计中发现,当头部的重要器官如眼、耳、脑受到外力的直接作用时即可造成人体的严重损害,极易构成重伤,而其它部位如面部、头部等部位受到损伤时相对后果较轻。
在头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中,鉴定时间的掌握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受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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