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遥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DOC《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管理第四章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平遥古城保护和管理,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平遥古城保护范围内生产、居住、游览和从事保护、建设、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平遥古城是指列入联合遥古城,包括双林寺、镇遥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保持历史原真性、风貌完整性、生活永续性,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省市县保护职责】省人民政府、晋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遥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平遥县人民政府负责平遥古城保护和管理工作,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属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平遥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保护经费】省人民政府、晋中市人民政府、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将古城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平遥古城保护基金,用于平遥古城保护。第七条【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晋中市人民政府、平遥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有关规定对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平遥古城保护工作。鼓励各类公益性组织、志愿者,为平遥古城保护提供技术支持、政策宣传、义务讲解等服务。保护第九条【保护规划】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平遥古城保护规划以及详细规划,规划的申报、审批、公布,按照遥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古城保护法律、法规;(二)审查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和古城保护名录,负责遗产监测工作;(三)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四)审查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展示;(五)组织研究平遥古城传统文化,开展学术研究、对外宣传和对外交流工作;(六)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平遥古城保护范围包括:平遥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含双林寺、镇遥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由平遥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十二条【保护内容】核心保护范围重点保护下列内容:古城整体风貌和历史格局;古城街巷、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传统民居、商铺、工业遗产;历史环境要素:城墙、瓮城、护城河道、桥梁、古碑、古井、牌坊、门楼、影壁、古树名木等;(四)历史遗址、遗迹;(五)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等;(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和民俗风情;(七)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第十三条【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各项活动依法实行严格审批,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及色彩等,修缮活动应按照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做法、传统流程进行;与古城风貌协调的建(构)筑物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修缮;不协调建筑的整治改造应当符合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要求;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复原复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四条【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平遥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依法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景观要素和视线通廊等,控制建筑高度,拆除不协调建筑。改建、新建的建(构)筑物,其形制、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应当与古城风貌相一致。第十五条【环境协调区保护要求】平遥古城环境协调区应当根据与古城的视线分析确定高度控制要求,新建、改建建筑应当体现当地文化传统、建筑工艺特色。第十六条【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破坏、损害或者影响古城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的;(二)破坏、损害或者影响古城街巷真实性、完整性及环境风貌的;(三)违反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擅自迁移、拆除景观环境设施的;(五)未经许可进行房屋、场所和各项设施建设的;(六)未经许可改变院落格局、房屋结构和用途的;(七)擅自挖掘、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的;(八)擅自挖掘地下空间的;(九)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十)其他危及古城保护的行为。 第十七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行为】平遥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损害或者影响古城整体环境风貌和历史风貌的;(二)侵占公共空间,包括园林绿地、护城河、道路等的;(三)未经许可改变房屋结构的;(四)建设污染及影响环境的设施的;(五)进行影响古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的;(六)擅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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