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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规范.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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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法律规定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于医方医疗行为绝大多数为技术性行为,因此当医疗行为发生过错或过失时,违反的绝大多数是“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情况并不占多数。可见,“诊疗规范”将成为未来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诉讼中的重要规范,它不但将成为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的依据,还将是医方日常诊疗行为中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在《侵权责任法》即将实施之际,深入研究并加强“诊疗规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家仍然未明确什么是“诊疗规范”,以及目前已有的《临床诊疗指南》所涉范围以外的医疗行为应当用什么进行规范。针对这种现状,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医疗诉讼律师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诊疗规范”建设。一、国家应当明确什么是“诊疗规范”在过去的若干年中,我国医疗技术行为的行为标准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主要是靠上级医生的言传身教、相关专业权威医学著作内容、相关专业医学杂志内容等。直到2006年,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三家联合委托中华医学会,由其各医学分会制定了相关的学科《临床诊疗指南》。2006年至今,《临床诊疗指南》已经出版发行47分册,涉及临床各主要学科。同时,上述三家又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术团体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临床诊疗指南》,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在执业过程中参照执行。”尽管上述三家联合下文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术团体在执业过程中参照执行,但卫生部却未明确该内容就是临床医疗行为中的医疗行为规范。2006年,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由其各医学分会制定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但卫生部却未下文要求各级各地医疗机构遵照执行。针对上述《指南》和《规范》,虽然卫生部没有明确其属于“诊疗规范”,但在已经过去的几年中,已有部分律师或相关人员引用其作为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失,以此进行医疗事故诉讼。由于现代临床诊疗技术突飞猛进,主要针对某类疾病的诊疗技术规范已经远远不能规范相关技术的具体临床应用,比如心脏病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技术、内镜微创技术等就需要单独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如此,在上述《临床诊疗指南》之外,由中华医学各专业分会制定了大量的指南、专家意见、专家共识、指导原则等。目前这些分门别类的诊疗技术规范在临床医疗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性作用,但卫生部未明确其是否属于诊疗规范。同时,许多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也委托当地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制订相应的指南、专家意见、专家共识、指导原则等,在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发挥着相应规范作用,但这些地方性医学会制定的技术规范,同样也没有被正式确认为“诊疗规范”。二、国家应当明令颁布“诊疗规范” 1994年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5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1998年《执业医师法》第22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37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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