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404刑初11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琛,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志坚,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易某,曾用名易某某,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胡巡焕,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易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银、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易某及辩护人刘琛、林志坚、胡巡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是珠海市葆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葆冈公司)员工,被告人易某负责葆冈公司垃圾清运。2016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易某经商议,决定由被告人黄某盗窃葆冈公司废铝池内铝制品及铝块、铝板,放置在垃圾池边,由被告人易某清运垃圾时,将被告人黄某事先放置在此的铝制品及铝块、铝板搬运上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再将垃圾放置其上以防止被人发现,运出厂区销赃,赃款二被告人分配。2016年9月28日至同年11月7日,被告人黄某、易某采用上述方式先后21次盗窃废铝池的铝天花、铝板、铝块,其中,2016年11月4日、5日、7日共盗窃铝天花7个。经鉴定,上述被盗铝天花价值人民币14,700元,其他被盗铝制品无法鉴定。葆冈公司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黄某、易某的盗窃行为,于2016年11月8日在葆冈公司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在抓获被告人易某时,从其处查扣赃款现金人民币500元及作案时使用的黄川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公安机关还在被告人易某的住处查获2016年11月7日盗窃的铝天花两个,已发还被害单位。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易某委托家人向被害单位葆冈公司赔偿人民币6万元,葆冈公司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黄某、易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易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的辩护人提出根据被害单位提供的《定做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在2016年11月4日所盗物品早已交货,故2016年11月4日被盗物品不是合同所列成品,经查,被害单位提供的《定做合同》是为了证实铝制成品价格,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物品价格,是依据从被告人易某处搜查到的被盗铝制品实物和价格鉴定结论书,不是依据被害单位提供的《定做合同》的价格,公诉机关也未指控本案被盗物品是《定做合同》约定的货物,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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