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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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房〔2004〕26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对被拆迁房屋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按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在市场价格条件下,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活动。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所造成的停产、停业等补偿费用。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由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估价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人员,应当是专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向社会进行公示,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五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成交价格变化情况,至少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
接受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六条承担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分类评估,并出具分类评估委托书。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具体区位、地段、用途、结构、环境等因素,对该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评估,出具分类评估报告书。分类评估一般不含装饰、装修、设施等方面的室内评估,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户数较少的除外。
城市房屋拆迁分类评估价格用以指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
第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并共同出具分户评估委托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任何一方可申请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九条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抽签申请后,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发出分户评估公开抽签邀请函,接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报名参加公开抽签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再次邀请。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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