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虐童的刑法规制
[摘要]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今社会的主题和价值追求,也是刑法立法所欲达到的直接目的。当然,它的实现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儿童在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各种社会机构受到身心伤害时,刑法却不能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惩罚,使儿童权利得到保障。本文拟通过对虐待罪的分析,提出对虐待儿童的刑法保护,有效地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有力地打击犯罪,进而维护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关键词] 虐待儿童;虐待罪;立法构想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138-1
一、背景介绍
之前网络上传了浙江温岭民办幼儿园老师双手拎男童双耳、致其双脚离地的照片,引起了人们对虐童事件的关注,在不久后,又随之上传了多张幼儿园教师对其所教幼儿的虐待图片,不仅如此,在山西太原一幼儿园被媒体曝光有老师连扇5岁女童70次耳光,山东东营某幼儿园某幼师用针扎孩子,各种虐童事件频频发生,令人发指。
二、我国对虐童行为规制的立法现状
(一)现行法律体系的分析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但是在众多法律中,另人失望的是,并没有一条法律适用于儿童受到虐待、侵害之后而进行司法规制的。所有的规定都很空泛,老师的哪些行为属于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怎样的算作是“情节严重”?怎样的行为又能够构成犯罪?这些都没有作具体规定,由此可见,在实际情况中,有不少法律触及不到的空白地带。
(二)刑法学分析
通过对以上虐童事件的处理,可以看出,刑法对于虐童事件的规制是一片空白,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虽然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似乎可以对虐童行为进行规制,但是仔细分析它们的犯罪构成要件,就会发现还是不能对虐童行为进行惩罚。
。浙江温岭虐童事件,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的,经过警方侦查,最终撤销案件,因为控方认为虐童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从多数虐童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受害儿童受到的伤害主要是心灵精神上的,对于肉体上的伤害并没有达到轻伤的严重程度,所以故意伤害罪在此时也不能适用。
。学界最多的看法是把虐童行为归为虐待罪的一个部分,认为可以用虐待罪来规制虐童行为但是同时出现的一个问题是,此处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只有基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方才能取得,虐童的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并不具有上述关系,因此不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虐待罪。
。虐童行为中,当事人虽然实施了侮辱幼童的行为,但该侮辱行为并非是公然进行的,其只是发生在特定的封闭场所之内,而且当事人不具有公然败坏他人名誉的主观故意,因此侮辱罪并不适用于虐童行为.
三、国外对虐童罪的立法保护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报道,虐待正成为威胁全世界儿童生存的五大问题之一。虐待不仅造成儿童身体痛苦、损伤、残废。而且引起心理失衡、人格改变甚至精神失常,对其未来人生造成极大伤害,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也造成很大危害。所以各国对于虐待儿童的情形进行了规范与调控,特别是西方国家,它们大多都有一套成熟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体系,以保护儿童、保障人权。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也均仿效英美国家的做法建立了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体系。纵观各国和地区,美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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