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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巴区人民法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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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巴州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毛子”),男,生于1980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苍溪县人。2013年2月7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2014年3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抓获,2014年3月12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剑,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已判刑)因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与四川住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贸公司)巴中分公司业务员徐某(本案被害人)产生33000元的经济纠纷。2012年12月26日,陈某某伙同范某、何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H90538丰田轿车来到住贸公司巴中分公司,找徐某讨要33000元租金。四人到巴中后强行将徐某从办公室往川H90538丰田轿车上拉,徐某不从,四人便对其拳打脚踢,致使徐某受伤。当日15时许,四人驾车将徐某强行带离巴中,在车上陈某某要徐某归还36000元,并表示不还钱就不放其回巴中。徐某在失去人身自由并遭到殴打的情况下,打电话联系戚某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款36000元。陈某某收款后于当日19时许将徐某释放。经法医鉴定,徐某右侧颧骨弓骨骨折,为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戚某、朱某某、李某的证言及同案参与人陈某某、范某、何某的供述,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付款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账户明细表、客户明细表、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2、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3、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家庭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陈某某(已判刑)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挖掘机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陈某某拖欠租金,四川住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获得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授权下,让该公司巴中分公司业务员徐某(本案被害人)向陈某某催收下欠租金。2012年6月8日,陈某某向徐某的账户存入下欠的一部分租金33000元。之后,由于陈某某未按四川住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要求缴完所逾4期的租金,其经营的挖掘机被拖走。陈某某认为徐某私吞33000元租金,以致于挖掘机被拖走,遂多次要求徐某归还未果。2012年12月26日,陈某某伙同范某、何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H90538丰田轿车来到四川住贸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找到徐某讨要转入其账户的33000元租金未果徐某,遂强行将其从办公室拉出,让其上川H90538丰田轿车。徐某不从,四人便对其拳打脚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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