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一、概述1、198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于同年12月1日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暂行条例》2、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3、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讨论通过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二、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区域内负责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1、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2、诱导或者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3、有殴打或者谩骂旅游者行为的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2、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所要小费的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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