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三台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和新区。第三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城市重要节点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建设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四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按《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第208号令)的规定办理。第六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活动应坚持统一规划管理、统一用地管理、统筹协调、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八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九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可按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涉及城区主干道等城市景观控制兼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表2-1序号兼容性质 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建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第一类第二、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三类普通危险品R1R2、R3C1。C2C3。C4M1M2。M3W1W2UG1居住用地R√√△×××××√△√2商业、金融业用地C2×√√△××√×√×√3行政办公C1×√√△××××√×√4教科文卫用地C3××△√××××√×√5工业用地M××××√√√×√△√6仓储用地W××××√△√√√△√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备注:1.√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用地面积在5%,;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兼容性质确定建设的次要使用用途,其次要使用用途建设规模原则不得大于50%,其配套设施可按用地性质和兼容性综合考虑。,涉及土地价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有关法律、政策及规定补交相关费税,完善有关手续。“城市家具”其用地性质可兼容各项用地性质。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第十一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应优先规划基础设施用地及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用地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和出让。第十二条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旧城区低于20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和新区低于100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不宜单独开发建设。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周边用地均已建设无法统一开发的,按规委会审查同意的方案进行建设。第十三条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公用通道、停车场、市政设施用地等)的,其土地可纳入指标计算并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奖励建筑面积,按表2-2控制:提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奖励建筑面积标准表2-2地块取得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城市公共开放空间面积奖励建筑面积(㎡)≤≤≤≤≤≤≥≤:1、提供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应在空间上完全独立,公共空间设置位置应紧邻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流等城市公共性空间,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公用通道除外)宽度应大于8米,长度应大于20米,项目方案设计的入口广场空间、建筑间距空间、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线空间均不能认定为本条奖励的公共空间。2、容积率≤,不得高于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50%。3、提供城市公共空间奖励的建筑面积折算后的容积率超过原审批容积率的,增加的容积率部分应补缴政府土地出让金,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对单一用地和未编控详用地的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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