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执法公开内容一、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二、经侦部门受理案件范围:《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7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除外)所包含的全部犯罪和第二节走私罪中的走私假币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破坏生产经营等四项犯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有关案件。三、办案时限(一)受立案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立案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等相关权利。无法送达的,应当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上注明原因。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控告人。复议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二)侦查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三)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起算。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在十二小时以内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三、经侦部门的执法权限及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一)、受理、立案阶段1、经侦部门的执法权限(1)、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当立即接受,不得延误和推诿。对受理的案件要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属本部门管辖的,问明情况后,按规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对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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