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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对媒体的容忍是社会进步的标尺.doc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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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媒体的容忍是社会进步的标尺——被起诉的杂志社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国改革》杂志社和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侨房公司)的一起名誉侵权案时,最终判决《中国改革》杂志社没有构成侵权。该案的起因是《中国改革》2003年第7期一篇名为《谁在分肥》的报道。2002年,国有企业改制还在进行之中,该杂志社总编作为国有企业改制课题组成员,在课题调研中接到了大量来自侨房公司员工的举报信。于是,杂志社决定派记者到该公司进行调查报道,记者作了大量采访,并约见了举报人,在此基础上,记者写了《谁在分肥》一文,该文指出了侨房公司在实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员工被迫下岗等问题,并对侨房公司的改制方案进行了探讨。在文章正式发表前,杂志社还请侨房公司的一位副总经济师核实了文章中的数字。但《中。该公司认为《谁在分肥》一文披露的侨房公司2002年亏损2900多万、30名职工被迫下岗、总经理年收入30万等内容,都与事实不符。业内人士指出,以往遇到这样的诉讼,媒体基本是败诉的,因为证据需要原件,而媒体采访往往没有原件;另外,目前证据规则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在没有证人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让证人出庭作证无疑是出卖证人。因此,此案的判决无疑具有突出的意义。在判决书中,法院强调了可合理相信的消息来源对于界定新闻失实的重要性。此案审判长指出:一些具体的枝节问题没有必要去深究,他主要考虑媒体这方面有没有信息支撑。作为媒体,所关注的是一个国有资产的企业在改制中发生的问题,这对整个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作为牵涉到的公共利益单位(或者公众人物),它(他)应该有一个容忍的义务。虽然《中国改革》的报道并不是完全真实,个别的出入确实存在,但这些不是严重失实,应该得到被报道企业的容忍。这位审判长认为:我们要保护权利,当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得取舍出一些对社会更好的东西。在具体的判决中,在这两种权利里,我们更倾向于保护新闻媒体的权利,是因为“社会的需要”。这为审判长还特别指出:一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需要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讨论问题:(1)上述诉讼案的审判长认为:虽然《中国改革》的报道并不是完全真实,个别的出入确实存在,但这些不是严重失实,应该得到被报道企业的容忍。你是如何看待这一观点的?(2)社会组织,应该如何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失实报道?基本分析:(1)如何看待对媒体容忍的观点上述诉讼案的审判长认为:虽然《中国改革》的报道并不是完全真实,个别的出入确实存在,这是因为媒体可能缺乏这方面的信息支撑,但这些不是严重失实,应该得到被报道企业的容忍。作为媒体,所关注的是一个国有资产的企业在改制中发生的问题,这对整个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作为牵涉到的公共利益单位(或者公众人物),它(他)应该有一个容忍的义务,自觉接受媒体的监督,即使报道并不是完全真实,个别的出入确实存在,但只要这些不是严重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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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