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水务局:近年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强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加大违章项目执法检查力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涉河建设项目的增多,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别是重点河流、重点河段建设项目立项,不履行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审批,未批先建或先建后批;不按规定的河道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对建设项目不做防洪评价分析论证;不按照河道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落实相关措施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引发水事纠纷,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而且给河道防洪安全造成了重大隐患。为此,就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各级发改等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沟通,及时掌握涉河建设项目申报信息,为涉河建设项目单位主动做好服务。按照《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强化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认真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办理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二、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审查权限进行审批。(一)黄河干流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级河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其他建设项目由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二)黄河一级支流等重要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三)市(州)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相关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四)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五)在大型水库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水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六)除上述明确审查权限外的涉河建设项目,由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将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抄报省级河道主管部门备案。三、高度重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防洪评价报告》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技术报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防洪评价工作。重要河段、重要建设项目或对河道管理范围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有相应水利(水电)行业资质设计单位,按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办建管〔2004〕109号)的要求,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对河道管理范围影响程度和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由有相应水利(水电)行业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防洪评估报告》,主要内容为:项目概况,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四、严格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制度。涉河建设项目单位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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